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已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出口经营者须依法如实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及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可加快通关,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本文依据公告原文及海关解读,梳理货物范围、管制参数判定要点,以及三类出口单据(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的具体填报要求。

无人机出口申报新规(海关总署78号公告):管制参数判定+三类单据填报指南

一、哪些货物需要遵守这份公告?

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具体包括三类:

  • 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设备和部件
  • 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
  • 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除上述常见物项外,其他满足相应技术参数要求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也纳入管制范围,具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6年版)》。

重要提示: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模型飞艇不在9A501和9A012.a、9A012.b.1、9A012.d项管制范围内——这是航模、玩具类卖家最需要关注的豁免情形。

二、核心管制清单:参数怎么判定?

是否受管制取决于具体技术参数。以下是主要管制条目:

2.1 整机类

管制编码 管制条件
9A012.a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操控飞行,且满足任一特性:①最大续航时间≥30分钟且<1小时,在≥46.3km/h(25节)阵风下具备起飞与稳定可控飞行能力;②最大续航时间≥1小时
9A501.a “射/航程”≥300km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9A501.b 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且包含/可配备20L以上气雾剂布撒系统
9A501.c 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且包含/可配备20L以上气雾剂布撒系统

2.2 设备与部件类

管制编码 管制条件
9A012.b 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发动机:①设计用于15240m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②最大持续功率>16kW的航空发动机
9A012.c 专用载荷:红外成像设备(波长780-30000nm或IFOV<2.5mrad)、合成孔径雷达(作用距离>5km且分辨率达标)、目标指示激光器、惯性测量设备
9A012.d 专门设计用于将有人飞行器改装为9A012.a管制无人机的设备或部件
9A012.e 专用无线电通信设备:①”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50km;②一站控多机能力>10架
9A101 非9A012.b管制的涡轮喷气/涡轮风扇发动机(推力≥90kN等)
9A111 冲压喷气、超燃冲压喷气、脉冲喷气、组合循环发动机及其燃烧调节装置

2.3 反无人机类

管制编码 管制条件
0A903 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①干扰范围>5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②专用于反无人机系统、输出功率>1.5kW的高功率激光器

此外,9B/9C/9D/9E中与无人机相关的测试检测生产设备、材料、软件、技术,以及喷雾雾化系统(2B352.h)、目标探测电子装置(6A108)、自动驾驶仪(7A103.b)、导航信息处理机(7A105)、飞行控制软件(7D101)等满足技术参数的物项也在管制范围内。

三、三类出口单据的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填报信息须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3.1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申报要素 具体要求
“备注”栏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指标接近、或用途不符但特性符合的,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禁限管制申报要素 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
境外收货人 “境外收发货人”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
随附单据 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3.2 《出境C类快件报关单》

申报要素 具体要求
“备注”栏 非管制但指标接近的,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规格型号”栏 在”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
收货人 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
随附单据 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

3.3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申报清单》

申报要素 具体要求
“备注”栏 非管制但指标接近的,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规格型号”栏 在”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
税号申报 不得使用简化申报(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10位税号
境外收货人 “备注”栏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
生产销售单位 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随附单据 无需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

四、常见问答(FAQ)

Q1:怎么判定我的产品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A: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识别物项性能指标与主要用途;可借助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库辅助查询。如仍无法判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请出口业务咨询。

Q2:申报不规范会有什么影响?

A: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给予通关便利;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Q3:航模、玩具无人机算管制物项吗?

A: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在9A501和9A012.a、9A012.b.1、9A012.d项管制范围内。但若其技术参数达到9A012.c(载荷)、9A012.e(通信设备)等条目标准,仍可能被纳入管制,建议逐一核对参数。

Q4:跨境电商小包出口还需要完整税号吗?

A:需要。公告明确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必须申报完整税号,并如实填写境内生产厂家信息,不能填电商平台或代理企业名称。

Q5:出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怎么申报?

A: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由区外进入区内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结论

无人机出口的合规窗口已经开启,核心逻辑只有一条:如实识别、准确申报、单证一致。出口企业需做的三件事——

1. 参数自查:按9A012、9A501、0A903等条目逐项比对产品技术参数,形成判定记录;

2. 备注栏规范填写:属管制的写明管制编码,不属管制但指标接近的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3. 电商渠道特殊注意:完整10位税号+境内生产厂家全称,两项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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